梁伟林律师亲办案例
“水浸车”法院判决物管公司全赔
来源:梁伟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9-17
浏览量:1175
    上诉人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保险代位追偿案,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(2009)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,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案号(2010)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。
    案情简介:杨X所有的车辆向被上诉人购买了车辆损失险,2008年6月15日,被保险车辆在上诉人的月保停车场被水淹浸,被上诉人依保险合同约定向杨X支付了保险赔偿金,于是就赔偿的金额向上诉人代位追偿。
    一审法院认为,广州地区夏季多雨水,作为停车场就应该建设正常的排水设施,以应付雨水的排泄,上诉人经营地下停车场,应根据场地使用功能对地下负二层的排水做好预防处理,上诉人辩解水浸事故属不可抗力,理据不足,不予采纳。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已支付的保险金。
   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认为引发本次水浸事件是突发的自然灾害,属不可抗力。事发时,广州正经历百年难遇的暴雨,是很少见和难以预料的。上诉人的排水设施通过验收,符合规定。因此,请二审法院驳回起诉。
    二审法院认为,2008年6月15日之前广州已普降大雨,气象部门及相关媒体对可能发生的强降雨已有预报,应引起上诉人的重视。故降雨不属不可预见。上诉人上诉称降雨属不可抗力主张不能成立,上诉人在处理水浸事故中没有提前做好预防措施,没有及时购买相应设备,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,对车辆的损失负有过错,被上诉人代位要求上诉人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有理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    律师观点:本案与最近媒体报道的“水浸车”赔偿案基本一致,天河法院的判决,物管公司只承担二成责任,本案判决物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。

 
以上内容由梁伟林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伟林律师咨询。
梁伟林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02好评数2
广州市越秀区珠江宾馆3号楼4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梁伟林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283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-广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广州市越秀区珠江宾馆3号楼4楼